物业管理知识100条(一)
加入日期:2009-06-24 02:47:48 | 浏览:6548
一、物业管理:
1、物业管理的主体: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2、物业管理的条件: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3、物业管理的对象: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4、物业管理的内容: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5、物业管理的范围:专有权、共有权、公有权之中的共有范围;
6、物业管理的作用:房屋保值、设施正常、环境有序;
7、物业管理的政府职能: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8、物业管理的地方政府职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业主:
9、业主: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10、业主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11、业主权利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12、业主权利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13、业主权利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14、业主权利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15、业主权利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16、业主权利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17、业主权利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18、业主权利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9、业主权利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0、业主义务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1、业主义务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2、业主义务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23、业主义务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24、业主义务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25、业主义务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26、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7、业主大会数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28、业主大会活动范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29、业主大会指导: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0、业主大会职责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1、业主大会职责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2、业主大会职责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33、业主大会职责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34、业主大会职责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5、业主大会职责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36、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37、业主委员会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38、业主委员会职责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9、业主委员会职责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0、业主委员会职责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41、业主委员会职责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42、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3、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